中新社香港2月17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17日發布公告,建議修訂《仲裁條例》,以全面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于去年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促進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
公告指出,簽署《補充安排》旨在修訂于2000年2月1日生效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使《安排》與國際仲裁的現行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
相關修訂包括:更明確地訂明在《安排》有關執行仲裁裁決方面涵蓋“認可”一詞;更明確地以明文厘清當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后申請保全措施;使仲裁裁決范圍的定義與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紐約公約》的“仲裁地”定義方式保持一致;及免除以往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公告續指,有關《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將于本月19日刊憲,并于24日提交特區立法會審議。該條例草案亦會同時更新《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的附表,并對《仲裁條例》作出輕微文本修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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